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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文化视角下的贿赂型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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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腐形势严峻的当下,理论界对于严密贿赂型犯罪法网,是否去除收受型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以及增设“收受礼金罪”条款,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传统中国社会是统于礼的情理社会,人际交往的“分殊主义”产生了“报”的文化.“报”所具有的特定性、道德性、非即时性、不可退出性特点,时至今日仍影响着中国人的交往方式.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即意味着接受回报的义务,这种道德约束对于中国人来讲甚于法律.大额的财物和社会角色的混同,必将造成国家工作人员突破权力的界限寻求回报.在当官是发财之道的传统官本位思想影响下,降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的入罪标准,有利于改变社会观念,符合刑法的基本理念,也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情理社会、“报”、收受礼金、受贿、立法

D920(中国法律)

吉林大学廉政专项建设项目“传统治吏经验在当代中国廉政法制建设中的转化与应用研究”2015LZY00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治中国的理论与实践”14JJD820002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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