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能动司法的法治意蕴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已经被纳入宪法和党章,这一点毋庸置疑.社会转型期,国家提出能动司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折中和屈服.而过分强调能动司法则有违法治理念,挑战着立法机关的权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使能动司法成为了政治的奴隶,破坏了法体系的内部价值体系.厘清能动司法的利与弊、破解能动司法的消极谜题、把握能动司法积极的法治意蕴非常重要.而要想准确把握能动司法的法治意蕴,一是要在原则上恪守司法被动裁判的本质属性;二是理清法官能动性的边界,包括明确司法解释边界和避免息诉或拒绝裁判的倾向;三是真正将一切社会矛盾纳入司法的管辖;四是要回归到制定法本身的不断完善的法治应有之义上来.
法治、能动司法、社会转型期
D92(中国法律)
哈尔滨学院青年博士科研基金项目“中国经济转型期的法治意蕴”HUDF2013-002
2015-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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