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上配偶法定居住权与后位继承
最近有学者明确提出继承法上配偶法定居住权,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生存配偶对婚姻住房享有法定居住权.后位继承是遗产利益在继承过程中需要发生多次转移的产物.在婚姻住房作为遗产的情况下,两者的制度安排极为相似.但实质上两者在权利属性、立法理念、制度功能等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别.明确两者的关系能够为继承法修订中的制度选择提供重要依据,在《物权法》尚未对居住权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不宜规定继承法上配偶法定居住权,但在遗嘱继承中可先规定后位继承.
配偶法定居住权、后位继承、遗产
D412(工人运动与组织)
2015-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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