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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4937.2009.05.046

论民事执行权的主体和国家分工属性

引用
民事执行权的性质直接决定着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民事执行应以诉讼阶段进行划分,从申请执行到执行终结,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活动都是执行工作.在这一前提下,民事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属性只能是国家,执行机构只能是国家机构.在国家分权(分工)属性上,民事执行权的运作一方面以效率为价值追求,具有主动性、强制性、单方面性等行政权特征;另一方面执行权又以公正为价值标准,具有一定中立性、终结性等司法权特征,是一种司法行政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性质.

执行权、国家属性、司法权、行政权、司法行政权

D925.1(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事执行的现代转型与制度创新--以威慑机制和人权保障的冲突与融合为背景"08BFX072

2009-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7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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