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4937.2009.04.052
公司自治与公司法介入边界
2005年的<公司法>呈现出公司自治和法律干预同向扩张的趋势,对于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公司制度而言,自由原则与自治原则是其天然的需求.然而,自由诉求应当建立在完备的市场和充分的市场规则上,公司法对于公司自治仍应有所规制与干预.因此,法律干预公司自治应止步于"填补合同缺口"和"调整合同明示条款",根据公司法规的不同性质予以分类介入,努力实现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
公司自治、公司法介入、2005年《公司法》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09-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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