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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4937.2009.02.044

论控制权的法律属性

引用
控制权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提出的在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间之内,在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控制权人享有的指示承运人中止运输、变更交货地点或者变更收货人的权利.按照民法基本理论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控制权在权利属性上应属形成权,它的行使直接导致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的规定,控制权是非强制性的、为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权利的行使条件、期间和方式都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控制权、形成权、运输法草案、法律属性

D996.19(国际法)

200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6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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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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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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