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4937.2007.04.049
法学分类方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分类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任何法学分类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分类属于人类认识领域,而事物本身则是无限展开的.法学分类的局限性是由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分类标准的同一性要求、分类行为的目的性及客观事物的再发展所造成的.克服其局限性要求人们必须不断加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并不断将新的认识同既有的分类相比较,从而适时地提出对既有分类的修正,并继续分类.
法学、法学分类方法、分类局限性、法理学
D920.0(中国法律)
2007-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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