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4937.2005.01.017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与完善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家庭承包经营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相比以往债权性质而言是一种进步.但该承包经营权仍存在很多缺陷,因此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赋予农民永久性家庭承包经营权,建立物权式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同时通过相应配套措施的实施,解除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种种桎梏,使承包经营权具有真正的稳定性和流转的灵活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
D922.3(中国法律)
2007-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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