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4937.2001.05.023
和解制度在英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新发展
@@ 由于西方学者所谓的"司法危机",即许多西方国家经历的民事司法制度在运作中的困难,20世纪末,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英、美、德、法皆进行了大幅度的民事司法改革,努力使其法律与社会的动态发展相适应,以接近其心目中的正义.在这之中,英国沃尔夫勋爵领导的民事司法改革尤为声势浩大,意义深远,其标志成果为已于1999年4月26日生效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1998)>(以下简称<规则>).在<规则>中英国立法者针对其民事司法制度中的利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其中第36条的和解制度(包括和解要约和向法院交付保证金两方面的新发展集中体现了当代西方社会对解决司法争议由以权利为中心到以利益为中心的观念转变,与我国传统民事和解制度及观念皆迥然不同,颇值得我国的专家、学者研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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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4(法学各部门)
2007-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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