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4937.2001.02.022
试论数字作品及其著作权的保护
@@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与应用,人们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里的智力创作活动又多了一种创作工具,多了一种记录和表现载体,多了一条传播渠道.今天,作家用键盘写作、艺术家用鼠标作画、科学家借助计算机进行科学研究等现象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如果人们借助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络技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里完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的规定,这种创作成果就具备了作品的基本特征,即存在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可以用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
数字作品、著作权法、科学领域、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技术、艺术家、创作成果、智力成果、文学、互联网络技术、独创性、国际互联网、实施条例、科学研究、基本特征、创作活动、创作工具、传播渠道、表现载体、科学家
D923.41(中国法律)
2007-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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