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之比较
@@ 诉讼调解,是指纠纷系属于诉讼之后,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司法程序的活动.以往的理论和实践中多将其称之为法院调解,笔者认为不妥,原因在于”法院调解”之称谓未能反映出诉讼中调解的本质特征.诉讼调解系构筑在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公私之上,反映了诉讼民主原则,当事人自愿是调解的最本质特征.而”法院调解”明显具有职权主义色彩,这与我国民诉法所设计的”根据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的模式机制不尽相符.
诉讼调解、法院调解、当事人、人民法院、职权主义、未能反映、特征、诉讼民主、司法程序、审判组织、平等协商、模式机制、审判权、民诉法、处分权、协议、实践、设计、色彩、理论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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