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6019.2021.10.006
土地经营权入股视域下经营权控制权滥用规制研究
《民法典》实施后,土地经营权去身份属性后,其财产属性逐渐明晰.因而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或者合作社成为可能.土地经营权入股后,土地经营权的实际控制人可能滥用控制权,主要表现为改变土地用途和侵蚀土地增值收益.为规制土地经营权实际控制人任意改变土地用途,要强化真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实际社员地位,通过规定领办者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上限、鼓励以土地入股农户适当扩股、赋予农民股东大会、社员大会的启动权和分红表决权等方式进行制度安排.为规制土地经营权控制人侵蚀土地增值收益,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动态的土地增值收益调整机制、完善配套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规制.
土地经营权;经营权控制;规制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公司治理法治化视域下公司控制权滥用民事责任研究》课题编号20FXE400
2021-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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