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反洗钱法律框架研究
@@ 一、中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现状分析(一)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建立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生效后,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12月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虽然未出现明确的洗钱字样,只是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和来源罪”,但一般认为,该决定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清洗毒赃犯罪的刑法规范.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191条明确规定了洗钱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结束了我国在反洗钱方面无明文规定的局面.”9·11”事件后,为适应国际反恐形势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在《刑法修正案(三)》中,将恐怖主义犯罪增加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同时为配合新刑法的颁布,我国相继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与反洗钱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确立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大额现金管理等制度.2∞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规两法”).”一规两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法审讯原则、保密原则和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等三项原则,确立了”了解客户”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等四项主要制度,从而确立了我国反洗钱报告和反洗钱信息监测制度的基本框架.至此,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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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4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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