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金融生态法律环境的思考
@@ 一、金融生态法制环境现状(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金融发展保护滞后,尊重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不尽完善,严重影响了各家金融机构保护金融债权和化解风险.一是部分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严重破坏了基本的担保法律规则.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税收权优先于担保物权;<企业破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上,实行了职工劳动债权优先于有抵押、质押的债权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金融生态、债权人利益、金融机构、担保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优先受偿权、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清偿顺序、破产债权、劳动债权、金融债权、金融发展、环境现状、化解风险、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法规、保护、合同法
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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