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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30/j.cjee.202201143

固定污染源污水排放口及监测点位规范设置技术

引用
为规范我国固定污染源污水排放口及监测点位设置,以保障污水样品采集和流量监测的准确性与代表性,在调研与查阅国内外技术文献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现有固定污染源污水排放口和监测点位设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定的缺陷和不足;基于保障实际监测工作需要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兼顾流量监测的准确性、样品采集的代表性与监测人员采样安全考虑,探讨了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口与监测点位数量、位置设置技术.结果表明:排污单位不得通过暗管排放污水,应在厂界10m以内设置1个污水总排放口和1个雨水总排放口及监测点位,排放第1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或需优先控制的污染物指标时需同时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出口设置排放口和监测点位;污水日排放量超过50t·d-1的排放口应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选择修建或安装适宜的标准化量水堰槽;其他排放口应修建满足污水采样监测和流量监测、长度不少于3m的顺直排水明渠及高度不少于0.1m的垂直跌水落差;通过压力管道排放污水时,应修建长度不少于15倍管径且需时刻满管的直管段,以安装管道流量计和取样阀门.排污单位须设置污水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与监测点位信息标志,制定污水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的保障监测安全的防护措施及日常维护和管理的规定.污水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的有关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应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且应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要条件.相关研究结果可为污水排放口和监测点位规范化整治提供技术依据,并为保证污水采样、监测与监管的安全有效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规范设置技术、流量监测、采样安全

16

X501(一般性问题)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2019-L-19

2022-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20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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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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