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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2009.2005.05.004

对排污情况由环保部门"核定"规定的商榷

引用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一项重要程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申报的污染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后的污染物种类、数量书面通知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量的核定).排污量的核定已经作为排污收费工作中的法定程序,是排污收费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环保部门也都在加以实施,但在工作实践中发现,此环节大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收费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排污量、征收使用、环境保护、环保部门、管理条例、工作实践、法定程序、排污费、通知、申报

17

X328(环境规划与环境管理)

2005-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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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18/X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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