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司法认定——基于163个案例的分析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以通过磋商等途径落实,但争议不可调和的案件会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有必要对司法实践中认定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情况进行梳理检讨,为实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司法认定的科学、合法与高效提供建议.本文通过对163个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得出法院采用依据鉴定意见等确定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数额和自行确定两种方式认定,由于认定的法律依据尚不详备,法院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存在专业槽,使得法院认定损失及其数额时过于倚重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压缩了法律判断的空间.据此,提出应当完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量化依据,清晰把握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量化的实质,多方助力法官跨越损失认定的专业槽,正确适用法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认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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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X171.4;D022.68
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CUGFZ—2104
2023-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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