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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国家生物安全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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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10月17日通过生物安全法,明确提出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等原则,并依法建立了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生物安全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生物安全应急制度、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进境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以及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同时还对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等方面,规定了明确的法律措施和违反该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物安全、生物安全法、总体国家安全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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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关于完善我国公共卫生立法与执法制度衔接的研究报告》;CLS 2020 ZDWT39;的成果之一

2020-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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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0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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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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