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全过程监管的法律思考
我国已初步形成由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组建,由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相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然而在政府强化生态环境监管的进程中,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与监测结果公信力不足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缺位的客观现状.未来应当在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过程中通过健全环境监测市场规则,实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管理,严厉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等方式不断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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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2019年国家环境监测与信息专项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起草研究
2019-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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