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法治化——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为中心
我国首轮中央环保督察历时3年完成了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面督察,但两批“回头看”反馈情况暴露出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存在法律依据薄弱、法律适用模糊等法制难题.据此,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确立了第一部党内法规,规范了“两级三类”生态环保督察体制,推进了督察程序和权限的法制化,加强了内部管理机制的科学化.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法制化创新是实现法治化发展的基础,伴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的发布,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改革逐渐进入深水期,其法治化发展应重点在三个场域内展开:党内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统筹协调、党内法规与配套法律制度的有机衔接.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环境治理、党内法规、法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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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杜科基金重大专项课题“新时代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法治创新研究”18VSJ039
2019-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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