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互融背景下的域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公法与私法责任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随着公私法的不断融合与渗透,尤其在涉及公共利益及环境资源保护方面,这两种责任模式的结合更能发挥制度优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无论是传统的公法责任抑或是私法责任都不能“独善其身”.本文分析了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模式、立法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进而指出我国现阶段建立私法操作程序下,融合以政府为索赔主体与环境修复实施、监管主体的公法手段的混合责任制度有利于克服单一责任模式的局限性,从而更好地实现保护公益的目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模式、公众参与、政府索赔权、域外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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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课题“新时代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法治创新研究”18VSJ039
2019-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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