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生态赔偿:筑牢损害追责制度“笼子”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让损害生态环境者为其行为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一直是我国法律规制试图破解的问题.尽管《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山岭、荒地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同时,还存在评估规范不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未建立等诸多问题,使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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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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