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述评
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原法律中的立法目的、“三有”动物的概念、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等制度内容进行了修正完善;新增设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名录和专用标示、野生动物食用和放生管理、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以及野生动物交易辅助环节管理等制度,以应对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的要求.但是,新法也存在着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没有实质性改进、过于倚重行政机关而忽视公众参与等缺陷,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
《野生动物保护法》、“三有”动物、野生动物栖息地、食用野生动物、资源普查、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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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S86
北京林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背景下的林权登记问题研究”RW2014-07;北京林业大学青年教师科学研究中长期项目2015ZCQ-RW-03生态法治研究
2017-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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