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若干问题探讨——以重庆市白家林、吴淑琴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为例
案例解析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点评人]许声强;杨晓明
[案例类型]刑事犯罪
[案例名称]重庆市白家林、吴淑琴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刑事犯罪案
[主要违法行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污染类型]土壤污染
[关键词]危险废物;违法排污;非法处置;刑事犯罪
[案例概要]白家林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吴淑琴等人处收购沾染有矿物油、涂料废物及废有机溶剂等物的废旧包装桶,雇佣工人用洗衣粉、香蕉水或清水清洗后出售,对于不易清洗的包装桶切割成块状后出售.对于清洗废旧包装桶产生的废水,白家林指使工人直接倾倒在地上,通过铺设的管道排放至外环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白家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吴淑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
[案例启示]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并不以周围土地利用规划、附近居民数量作为判断标准,只要犯罪嫌疑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其行为已严重污染环境.应该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宣传力度,让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置人员都清楚法律规定,提高责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类似吴淑琴案的犯罪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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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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