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基于民事、行政与刑事法律的环境系统协同治理
我国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亟待梳理环境私法和环境公法的系统衔接问题.现代环境治理不仪需要扩展和创新传统的民事权益保护规范,而且基于公共安全与秩序保障,以及风险预防原则,更需国家公权力的积极介入,尤其需要:结合污染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为基础的行政准入许可制,这是环境直接监管的核心;结合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经济手段和公众参与等多种行政规制方式;辅之以环境刑法的保障.我国环境法在环境责任的整体系统性理解与法律构建方面,仍有一定不足.此外,在环境司法实践上,亟需环境法律责任的系统性理解.综合性的环境保护不仅要求将环境利益纳入传统法律法益考量中,还要求环境权益在民事、行政和刑法中系统地协同保障.
协同治理、环境权益、环境责任、环境私法、环境公法、环境行政法
4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治的生态转型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14ZDC030
2016-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