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革发力破解生态损害修复难题
”生态环境有价,损害必须担责”.近年来,我国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频发期,环境保护部统计数据显示,仅2014年,全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就达471起.应对环境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势在必行.然而,受法律体系不健全、技术支撑薄弱、社会化资金分担机制未建立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排污者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一直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赔偿.例如2015年开始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其责任追究仅是针对党政干部个人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并不能解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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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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