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赔偿的实践难题与制度供给——以江苏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常隆公司等六家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等危险废物总计25934.795吨,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主体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高港区古马干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造成环境重大损害,需要进行环境修复.对此案件,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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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完善云南生态补偿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研究”ZDZB201402;昆明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西部地区生态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KKSY201202152
2015-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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