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的思考与建议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在适用范围、主体界定、信息公开等方面还存在立法缺陷.在今后的立法完善过程中,可以考虑将适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范围进行扩大,并辅之以分类管理;在公众参与主体的界定方面,明确有关机关、专家不作为公众之范畴,并且在利益二元结构中合理界定每一个建设项目参与公众的范围;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过程中,要进一步落实环境信息公开的便利化与精细化,保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审批以及事后监督的信息公开全过程的有效衔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参与范围、参与主体、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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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污染源环境监管的信息失灵及其治理研究》12BFX121;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公众参与环评行为的自在生成与制度回应——以个案分析为中心》09SFB2055
201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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