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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噪声污染是否满足公益诉讼提起条件的探讨——以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宁沪高速公司噪声污染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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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高速无锡段沿途村民饱受交通噪声困扰,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举报后向无锡中院环保审判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经双方同意后依照法院的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本文认为公益诉讼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大利器,但类似噪声污染这类并未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直接损害、仅仅是影响到特定人的安宁利益,动用“公器”来维护“私益”,是否满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有待进一步思考.

噪声污染、公益诉讼、环境损害救济、主体资格、诉讼提起条件、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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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部级研究项目“环境诉讼特别程序研究”14SFB30044;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美丽中国视域下的环境司法专门化研究”13YBA333;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研究”CLS2014Y10

2015-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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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3-9705

11-170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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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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