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对政府环境责任规定的突破及落实建议
新《环保法》对地方政府课以史上最严罚则.然而,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面临着多头执法的行政执法体制流弊、中央对地方法定问责制阙如、环保监管者的有效监督不足这三大制度障碍,致使立法者加重政府责任的初衷恐难以归位.只有通过实现宪法、行政法层面的政府职能优化整合与权力均衡配置,并通过推动环境综合监管体制变革、实施地方政府党政“一把手”环境责任追究机制、整合优化环保督查制度才能进一步推动政府环境责任落实.
政府环境责任、环保法、制度障碍、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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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环境与资源法学创新团队”阶段性成果;西南财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JBK130511
2015-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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