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环境司法依据从严打击环境犯罪——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环保部门和社会各界理解这部司法解释,现将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制定本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简要过程
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了非法倾倒、堆放、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四百零八条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6年解释》),对上述环境污染犯罪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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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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