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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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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案例提供单位]乌鲁木齐市环保局 [案例类型]探索类 [案例名称]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怎么处理? [案例点评人]景跃军 李元 [主要违法行为]在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施工营地,无防漏水污染设施建立,随意倾倒垃圾 [污染类型]水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工程建设 [处罚及执行情况]处罚款20万元 执行到位 [关键词]水源地污染 处罚依据 处罚对象优先原则 [案例概要]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对新疆建设工程公司污染水源地的连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新疆建设工程公司以施工营地修建的旱厕不属于应被处罚的建设项目为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并提出上诉.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新疆建设工程公司污染二级水源地,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规定.判决一审和终审判决是合理的,乌鲁木齐环保部门对其开出的20万元行政处罚最终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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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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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3-9705

11-170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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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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