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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3-9705.2012.11.013

对倾倒工业废料严重污染环境获刑案的思考

引用
2012年4月16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魏洪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大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被告人魏洪奎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的一审判决. 案例背景 2010年8月以来,被告人魏洪奎为牟利从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化工厂和安徽省铜陵市一化工厂,先后四次拉回化工废料共计30吨左右,分别倾倒在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焦山、魏山和小花园三处并进行掩埋,造成掩埋处土壤及附近井水受到污染.经安徽省环境检测中心站检测,化工废料中含有二甲基硝基苯,属中度毒性的危险废物.

倾倒、工业、化工废料、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安徽省、中级人民法院、淮南市、化工厂、二甲基硝基苯、被告人、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审判决、掩埋、危险废物、连云港市、环境检测、大通、中心站、铜陵市

X83;O65

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城乡结合处居民生存权与环境权关系研究》吉教科文合字[2012]第62号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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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3-9705

11-1700/X

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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