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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3-9705.2012.07.016

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法律解读

引用
标准决定评价结果,必须与时俱进“标尺”也是动态变化的 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并非主观臆断,而是严格按照既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特定区域某个时点或时期的空气质量进行描述、评定和预测.作为衡量尺度,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将对空气评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通过纵向和横向考察国内外环境标准的变迁可以发现,不仅各个国家同一时期的环境标准不完全相同,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其不同历史时期的环境标准也是动态变化的.前者的不同是因为不同国家处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空气污染状况和空气质量管理能力并不相同;后者的不同是因为一个国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仅污染物种类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会发生变化,而且经济有效的监控、治理特定污染物的能力也会变化.因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保要求,适时调整环境标准、监测指标、评价权重和环境质量的分级等,是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体现.

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经济和社会、与时俱进、国家、动态变化、污染物种类、社会发展阶段、环境空气质量、决定性影响、标准和方法、主观臆断、影响程度、以人为本、污染状况、特定区域、适时调整、人体健康、评价权重

X83;X52

2012-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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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3-9705

11-1700/X

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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