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3-9705.2012.02.013
专业化、民主化与社会化——环境诉权实施主体的多元建构
环境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利益,并非特定个体的权益.环境权的享有者可以是自然人、组织团体甚至动物.在国际法意义上,享有者可以上升为国家乃至人类.长期以来,环境诉权实施的主要难题就是诉讼的主体资格,经常出现因主体不特定而诉权实施缺失或因特定主体提起而被认为无诉讼实施权的现象,造成有环境权的侵害而无救济的困境.环境公益诉讼的存在弥补了传统“直接利害关系说”诉权理论的缺陷,防止了国家机关的失职,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诉权实施主体的多元化建构,减少了诉讼资格的限制,为保护环境权打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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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D92
2012-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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