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3-9705.2011.15.025
日韩"企业环境管理专员"贡献几何?
@@ 韩国的"环境管理人"制度
韩国<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保护法>第47条款规定,获得排污许可安装排污及预防设施的业主(包括排污企业和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如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任命环境工程师负责排放和预防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并向环境部长报告,更换环境管理人时也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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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F12
2012-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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