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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3-9705.2011.01.013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立法思考

引用
@@ 法律体系、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为使流域生态补偿有法可依,在实施中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须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应当是法律与法规相结合,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配套,程序立法和实体立法相协调的体系.具体来说该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其一,在<环境保护法>中对生态补偿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包括规定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种类等内容,以此来指导生态补偿实施.

流域、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基本原则、法律制度体系、环境保护法、法律与法规、中央立法、指导思想、有法可依、实体立法、立法目的、可操作性、地方立法、程序立法、原则性、种类、协调、配套、内容

D92;DF4

2011-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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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3-9705

11-1700/X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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