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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3-9705.2010.01.016

为什么环保局不宜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引用
@@ 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理由不充分 环境公益诉讼旨在预防和救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而不是救济经由环境污染带来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2007年11月16日,贵阳中院和清镇市法院分别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和法庭.2008年5月6日,无锡中院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12月11日,昆明中院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

环保局、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审判、人身损害、救济、财产损害、污染带、清镇市、原告、预防、无锡、昆明、贵阳、法院、法庭、法律

X32;TP3

201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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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0253-9705

11-1700/X

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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