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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3-9705.2006.20.013

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索赔问题

引用
@@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船舶溢油污染损害民事索赔提供了直接的依据.然而,由于在索赔主体、索赔的提出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同认识和理解,致使目前我国的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机制十分不完善.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规定的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为我们深入理解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综合分析,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国家海域所有权与国家海域使用权的关系,是确定船舶污染事故索赔主体,准确界定船舶污染事故侵权责任的前提.建立我国完善的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机制,应该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出发,按照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原则,首先准确确定受损方,由受损方以适当的方式向侵权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溢油污染损害、损害索赔、民事侵权责任、海域使用管理法、污染事故、索赔主体、受损方、认识国家、人民共和国、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综合分析、准确界定、污染环境、他人损害、索赔要求、民事责任、民事索赔

X50;D92

2006-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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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00/X

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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