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3-9705.2006.11.014
环境规划的体系和法律效力
@@ 编者按:我国向市场经济渐进以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型,环境规划等行政行为在政府宏观管理中有了更大的适用范围.从行政计划到行政规划的历史性演进,勾勒出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变化,凝结着民主政治思想的智慧,展示着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进程.从规划环评到"十一五"规划减排量10%的约束性指标,作为环境法实施和环境管理基本手段的环境规划,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为使环境规划更富有理性,环境法学者和环境管理者理应对环境规划的相关问题做出回应.本刊在此发表环境法学者张璐博士的文章,欢迎大家踊跃参与讨论.
环境规划、体系、环境法、市场经济、环境管理、政府与企业关系、政府宏观管理、政治思想、政府职能、学者、行政行为、行政计划、行政规划、适用范围、经济走向、基本手段、规划环评、约束性、有理性、十一五
F83;D52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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