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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3-9705.2005.05.004

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引用
@@ 编者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4月13日在北京召开了"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评会,作者在会上发表了书面证词,用大量的法律条文和证物,证言,论证了圆明园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受我国<环境保护法>法定保护的"人文遗迹",圆明园防渗工程项目破坏了园区的生态环境和该"人文遗迹"的整体风貌,严重违反了我国<文物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要求:撤除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违法在圆明园湖中铺设的防渗膜;要求有关人等赔偿因违法在圆明园湖中铺设防渗膜而造成的在生态环境方面和经济方面的损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报请国务院启动官员问责,追究与圆明园违法在湖底铺设防渗膜事相关政府官员的责任.

环境法律、行为、圆明园、环境保护法、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渗膜、生态环境、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违法、铺设、文物保护法、政府官员、整体风貌、遗迹、环境影响、环境方面、官员问责、工程项目、法律条文、法定保护

D9(法律)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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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0253-9705

11-1700/X

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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