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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3-9705.2001.07.004

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引用
按照法律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应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作为国家环境执法的唯一技术依据.但是,自1999年3月起,还是出现了两套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存的局面.其根本原因在于,按产品质量标准模式管理污染物排放标准,混淆了自愿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技术法规)之间的本质区别.今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号后,由两局联合发布.同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重叠发布的和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清理,重新审批、编号和发布.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工作将重新走上法制化轨道.

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法制化

X-6;X59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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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3-9705

11-1700/X

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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