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036.2015.09.002
论罗尔斯的“公民友谊”理论
本文考察了罗尔斯的“公民友谊”的理论。罗尔斯的“公民友谊”主要是经由正义两原则得以体现的,其中,第一原则保证了公民的平等权利,确认了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而更重要的是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经由赋予地位较不利者享有更大的善,使整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差别大致处于一种平等的程度。同时,本文比较了罗尔斯的理论与古典自由主义。相较于正义论,古典自由主义无助于解释公民为何愿意关怀、喜爱其他公民,甚至愿意为了其他公民的利益而牺牲自己,亦即公民友谊。由此,作者得出结论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现代多元化民主社会的背景下更能达成一个充满“公民友谊”的社会。
多元化社会、正义理论、公民友谊
D621.5(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
2015-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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