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036.2015.05.027
刑法学中危险接受的法理
在刑法学理论研究中,危险接受通常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被害人自己支配实害结果的发生,被害人参与到了被告人的危险行为中;另外一种就是被告人的行为支配实害结果的发生,属于合意行为.因此,在刑法学理论研究中,规范的保护范围、被害人承诺以及被害人自我答责都不属于危险接受的理论.在被害人参与的危险事件中,被害人支配着实害结果的发生不属于任何犯罪构成要件,可见被害人参与的行为所造成的时还结果不成立成犯罪.在基于被害人意志的场合下,被告人支配实害结果的发生,不具备阻却犯罪事由,具有犯罪成立的可能.现就刑法学中的危险接受理论进行简单的分析,以期能够进一步了解有关刑法危险接受理论.
危险接受、前提条件、法理依据
D914(法学各部门)
2015-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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