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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036.2014.11.033

论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

引用
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我国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法人说”、“其他组织说”、“执行机构说”各有支持者。通过分析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地位和与业主、业主大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得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意志和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不拥有成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实质,只能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存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责任承担、执行机构

D913.1(法学各部门)

2014-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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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刊

1009-3036

23-1120/C

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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