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036.2010.02.034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间接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其与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不相容,知识产权制度不宜直接接纳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客体.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过程中的利益均衡,促进发源地经济的发展.应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内,在不破坏知识产权权制度的完整性,不伤害其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增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并构建相关的配套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间接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间接保护、利益均衡
D923.4(中国法律)
2010-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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