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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1647.2006.03.008

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分析

引用
@@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是指公民所拥有的生命和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得以生存和从事活动的基本权利.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该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对该权利实施侵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对该权利实施侵害所形成的损害,简称人身有形损害,也称人身损害,它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使受害人致伤、致残或死亡,并且造成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失.

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权、权利实施、非法侵害、公民、受害人、生命权、民法通则、基本权利、法律责任、法律保护、财产损失、不法行为、人致伤、人格权、加害人、成年人、致残、死亡

G4(教育)

2006-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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