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9323.2004.01.006
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建设领域已建立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等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文件下发,标志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启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注册造价工程师、暂行规定、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人民共和国、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建设领域、改革开放、人事部、建筑法、建设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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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0;C96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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