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行政协议:一种长三角区域主要治理机制的选择和完善
选择政府间行政协议作为长三角区域主要治理机制,是对几种区域治理机制评估后所得的比较优势结果,也是长三角区域治理实践结果的自然证成.政府间行政协议是实现区域政府法治化的重要抓手,是实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要让治理机制长期发挥作用,并融入现代政府法治体系,必须从制度层面加以完善,而不是仅仅将其停留在工具使用层面;必须赋予其优先于区域内各地市规章的适用效力,必须建立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专属管辖的司法配套制度.
长三角区域、政府间行政协议、治理机制
本文为浙江省法学会《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法治保障》专项委托课题“长三角区域政府间行政协议和政府间协作立法研究”课题编号:2019ZX04
2020-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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