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产性公共品供给的政府责任与财政约束的冲突及化解
政府与农村集体、农民个人、企业和社会公益组织相比,应当承担农村生产性公共品的主要供给责任,可财政约束却制约了政府供给主体地位及经济效率的实现.农村生产性公共品供给时财政约束的存在是系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传统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增长方式是重要引致因素;分税制改革后财政体制内生性问题是直接引致因素;体制外配套改革推动迟缓是关键性引致因素.因此,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并积极推动配套体制改革,以化解财政约束,夯实政府供给的主体地位.
农村生产性公共品、政府责任、财政约束、分税制、配套体制
本文得到河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科学发展与农民权利研究中心资助项目“农村文化生态变迁与农民文化权利研究”编号:KYZX2013010的资助.
2015-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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